河南工程学院文件
河工院实验〔2021〕185号
关于印发《河南工程学院大型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共享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校属各部门、各单位:
现将学校研究通过的《河南工程学院大型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共享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河南工程学院
2021年11月23日
河南工程学院大型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共享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更好地支撑人才培养和教学科研工作,提高我校大型科研设施与仪器使用效率。依据《国务院关于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的意见》(国发〔2014〕70 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加强高等学校科研基础设施和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的指导意见》(教技厅〔2015〕4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的实施意见》(豫政〔2016〕56 号)、《河南省省属本科高校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豫财资[2016]135号)和河南省科技厅、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科研设施和仪器向社会开放共享管理办法》(豫科〔2018〕136 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大型科研设施与仪器指所有原值在5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直接服务于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活动的仪器设备,不包括各种动力设备、机械设备等辅助设备,也不包括用于生产的仪器设备。
窗体顶端
第三条 大型科研设施与仪器必须在河南省科研设施和仪器设备共享平台申报;单台套价值在50万元以下的科研设施与仪器,由各单位根据实际使用情况自愿申报。
窗体底端
第三条 窗体顶端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河南工程学院大型科研设施与仪器所依托管理的各二级学院和分析测试中心。
窗体底端
窗体顶端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的开放共享,是指学校将大型科研设施与仪器向社会开放,由其他单位、个人用于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的行为。
第六条 大型科研设施与仪器原则上都应当对社会开放共享,为其他高校、科研院所、企业、社会研发组织以及个人等社会用户提供服务,尤其要为创新创业、中小微企业发展提供支撑保障。法律法规另有特殊规定的除外。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六条 窗体顶端
第七条 学校按照国家统一规范建立大型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共享网络服务平台,并与河南省、郑州市大型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共享服务平台对接,纳入省、市共享服务平台。
第八条 学校大型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共享的宏观管理与综合协调由实验室管理中心(文科实训中心)牵头负责,其主要职责是:
(1)按河南省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共享平台(以下简称省平台)要求协调、推动和监督大型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共享工作。
(2)研究制定我校大型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共享的政策措施和标准规范。
(3)会同有关部门建立考核评价制度,组织开展大型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共享评价考核工作。
(4)组织开展我校各学院(中心)开放共享的评价考核。按照省平台开放共享评价考核工作的要求,组织做好相关工作。
窗体底端
第九条 各学院(中心)是大型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共享的责任主体,主要职责是:
(1)落实国家、省平台和学校有关政策和制度要求,提供大型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共享服务。
(2)加强实验技术人才队伍建设。
(3)做好大型科研设施与仪器维护管理。
(4)参加开放共享评价考核,并接受社会监督。
窗体顶端
第三章 开放共享
第十条 各学院(中心)应当自大型科研设施与仪器完成安装使用验收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将符合开放条件的大型科研设施与仪器的有关信息按照统一标准及要求报送至实验室管理中心(文科实训中心)。
第十一条各学院(中心)应及时公布并更新大型科研设施与仪器目录、开放共享管理制度、服务方式、服务内容、服务流程、收费标准等信息,实时提供在线服务。
第十二条 大型科研设施与仪器不纳入省平台应有正当理由,由大型科研设施与仪器依托的学院(中心)提出申请,经实验室管理中心(文科实训中心)审核同意后,上报省平台。
第十三条 各学院(中心)提供开放共享服务,应当与用户订立合同,约定服务内容、知识产权归属、保密要求、损害赔偿、违约责任、争议处理等事项。
第十四条 我校大型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共享服务可按照成本补偿和非盈利原则制定收费标准,并采取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十五条 各学院(中心)应建立完善的大型科研设施与仪器运行和开放情况记录,并按规定向实验室管理中心(文科实训中心)提交材料。
第十六条用户使用大型科研设施与仪器形成的著作、论文等发表时,应明确标注利用大型科研设施与仪器情况。
第四章绩效考核
第十七条 学校定期对纳入学校共享网络服务平台的大型科研设施与仪器进行年度综合评价考核。考核内容主要包括大型科研设施与仪器机时利用、功能利用与开发、开放服务、科研成果、人才培养等。
第十八条考核工作采取各学院(中心)自评与学校评审相结合的办法,以大型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使用原始记录、基本数据、科研成果和学校开放共享网络服务平台记录为依据进行,考核结果作为学科和实验室规划建设、大型科研设施与仪器更新购置、各单位综合绩效等工作的重要依据。
第十九条 参照国家对大型科研设施与仪器的评价考核标准,专用设备年机时量400 小时,通用设备年机时量 800 小时,达到国家标准的大型科研设施与仪器评定为优秀,完成75%的大型科研设施与仪器评定为良好,完成国家标准50%的大型科研设施与仪器评定为合格,低于国家标准50%的大型科研设施与仪器评定为不合格。
第二十条 学校对大型科研设施与仪器开放共享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考核结果不合格的单位,进行通报,限期整改。
第二十一条 对于连续两年考核结果为不合格或使用机时不达标的通用型大型科研设施与仪器,学校将其管理权收回另行调配。各学院(中心)闲置的大型科研设施与仪器,可发布调剂公告,进行校内资源优化配置合理利用。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实验室管理中心(文科实训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有关二级单位按照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或修订相关管理规定和实施细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窗体底端
窗体底端
河南工程学院办公室 2021年11月2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