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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工程学院分析测试中心工作规程(试行)

发布者: [发表时间]:2017-06-09 [来源]: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分析测试中心的建设和管理,充分发挥中心在教学、科研、社会服务中的作用,根据《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和《河南工程学院实验室管理工作条例》,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分析测试中心负责学校公共大型科研设备的管理及分析测试工作,是学校科学研究的共享平台。

第三条  中心建设要充分考虑学校科研和学科建设的需求,统筹规划,合理设置。要做到建筑设施、仪器设备、技术队伍与科学管理协调发展,努力提高投资效益。

第四条  中心本着“科学、规范、准确、便捷”的工作方针,在为全校师生提供良好服务的同时,也为社会开展技术服务和交流合作。

第二章  基本任务

第五条  组织制定中心长远建设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

第六条  负责仪器的购前论证、安装调试、技术验收、运行管理、维修保养、计量标定等工作。

第七条  做好分析测试工作,确保送检的样品得到及时检测。

第八条  在满足本校师生教学科研需要的前提下,积极开展对外开放及服务,提高仪器设备的利用率和经济效益。

第九条  加强中心技术人员的培训工作,提高中心人员的业务水平。注重分析测试技术与方法的研究,充分发挥仪器设备的技术潜力。

第十条  建立健全中心各项规章制度,使各项工作规范化、制度化,不断提高管理水平。

第十一条  中心应按照国家计量认证的要求积极开展实验室资质认定工作,具备出具第三方检测数据资质。

第三章  人员职责

第十二条  中心应建立一支结构合理、相对稳定的工作人员队伍。中心工作人员包括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人员要有明确的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同时要做到团结协作,积极完成各项任务。

第十三条  中心主任岗位职责

1)全面负责中心的各项工作;

2)制定中心的发展规划和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和检查执行情况;

3)搞好中心的科学管理,制定、贯彻、实施有关规章制度;

4)组织和调配中心人员的工作,负责中心工作人员的培训及考核工作;

5)安排中心的对外交流与合作工作;

6负责中心精神文明建设,抓好工作人员思想政治教育。

第十四条  行政管理人员岗位职责

1)负责中心日常行政事务管理;

2)负责中心宣传工作以及中心网站的运行与维护;

3)负责档案管理及信息收集工作,及时统计和上报中心有关管理数据;

5)负责实验材料、低值耐用品、易耗品的购买、保管和发放工作;

6)负责中心安全工作;

7)完成中心交办的其它工作任务。

第十五条  业务管理人员岗位职责

1)负责测试业务的预约及接洽工作;

2)负责测试样品的接收、登记和分发工作;

3)负责检测报告的审核、盖章和送发工作;

4)负责委托服务登记表、检测报告原本、样品的交接登记表等文件的整理归档工作。

第十六条  技术负责人职责

1)全面负责中心的技术工作;

2)负责质量标准、检测标准、技术资料的收集、分类、编目工作;

3)主持制定仪器设备的操作、维护、保养、安全防护及计量标定规程;

4)组织解决检测过程中的技术问题;

5)制定技术人员的培训和考核计划,建立技术人员的技术档案;

6)审核测试结果并签发检测报告;

7)负责检测争议和事故的处理;

8)编制测试所需实验材料、低值耐用品、易耗品的计划。

第十七条  分析测试人员岗位职责

1)负责仪器的日常保养和维护,定期对仪器进行检测,发现故障及时安排维修;

2)严格按照有关检测标准、通则或实施细则进行检测,及时完成检测任务,确保检测数据准确可靠;

3)负责填写检测原始记录及测试报告,对提交的检测报告负责;

4)负责仪器室的卫生与安全工作;

5)协助技术负责人制定仪器设备的技术文件;

6)协助技术负责人编制实验材料、低值耐用品、易耗品的计划。

第四章  设备管理

第十八条  中心仪器设备的管理,按照《河南工程学院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管理办法》执行。

第五章  测试管理

第十九条  样品管理

1)各仪器室应根据检测需要制定每种测试项目的送样要求;

2)中心业务办公室负责送检样品的接收、编号、登记工作,安排有关仪器室办理领样手续,各测试人员不得直接接收未经登记的样品;

3)样品包装上应有统一明显的标志,确保不同送样单位的样品或同类样品不致混淆,确保未检样品与已检样品不致混淆;

4)检测工作完成后,检测人员须将剩余样品随样品登记单和检测报告送业务室保存,样品保存期为20天。如样品不能长期保存,应在样品登记单中注明,此类样品不受理复测申诉;

5)样品与副样保管环境应符合有关技术要求,以保证保管期间样品不变质损坏、不丧失或降低其性能。

第二十条  测试过程

1)检测人员须对样品、仪器的工作状态、环境条件进行确认并记录检查情况后才允许开始检测;

2)检测工作应严格按照有关检测标准和检测实施细则进行;

3)因样品、仪器、环境等原因造成检测工作中断的,须重新取样完成全部检测项目,不允许将两次检测的数据拼凑成检测报告;

4)检测工作结束后,全部检测数据应进行复核,确属无误,才允许对样品作检后处理。

第二十一条  检测结果

1)原始记录必须如实记载,不允许随意更改、删减。如确需更改,须加盖更改人印章;

2)检测报告应填写规范,科学、准确地反映检测结果。检测报告不允许更改;

3)检测报告须经技术负责人审核并签名。如在审核中发现错误,应返回填写人重新填写,审核人不得自行更改;

4)检测报告的发送由业务办公室负责。检测报告向送样单位发送一份,业务办公室保存一份;

5)中心工作人员应为用户严格保守技术机密,不得向外泄露测试结果。检测报告不得发往送样单位以外的任何单位或个人,与检测工作无关的人员不得查阅检测报告和原始记录。

第二十二条  申诉与处理

1)受理检测质量申诉的有效期最长为15天,自发出检测报告之日算起。对不可重复性的检测,原则上不受理申诉;

2)业务办公室接到质量申诉后,分类登记,交技术负责人处理;

3)技术负责人会同测试人员检查原检测报告和原始记录,对检测仪器、检测方法、测试环境、数据计算、处理、结论判断方法等进行核查;

4)如确认检测结果与检测报告无误,应向申诉人发一份确认原检测报告正确有效的文件,并办理登记手续;

4)如确认因原始记录、数据处理、检测报告、结果判断等环节造成错误的,应发一份对原检测报告的更改报告,原检测报告作废并办理登记手续;

5)如确认因测试条件、检测仪器、检测方法不当而造成错误的,应对副样进行重新检测并出具新的检测报告。

第六章  环境与安全

第二十三条  中心要经常开展环境与安全教育,定期检查防火、防爆、防盗、防事故等方面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切实保障人身、财产和环境安全。

二十四条  要严格遵守《河南工程学院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中心各仪器室均应根据本室的特点建立一套预防事故发生的基本规则,每一个工作人员都要熟悉其工作范围内可能发生事故的危险性及预防措施。

第二十五条  要加强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及其他带有危险性的物品的管理。中心化学危险物品的申购、运输与装卸、存放与保管、报废按照《河南工程学院实验室化学危险品管理办法》执行。

二十六  严格遵守国家各项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不得随意排放废气、废水、废物,不得污染周围环境。

二十七  要做好劳动保护工作。要针对高温、低温、辐射、病菌、噪声、毒性、激光、粉尘、超净等对人体有害的环境,切实加强治理、监督和劳动保护工作。

第七章  档案管理

二十八  中心工作档案的管理,按照《河南工程学实验室工作档案管理制度》执行。

二十九  需要长期保存的技术资料有:

1)国家、地区、部门有关质量检测工作的政策、法令、文件、规定;

2)与中心所设检测项目有关的国内外技术标准、相关标准、参考标准;

3)中心所属仪器设备的检定规程或校验方法;

4)检测项目的检测规程、规范、大纲、细则、操作规程和方法;

5)仪器设备的说明书、检定合格证书、验收、维修、使用、降级和报废记录;

6)其它技术资料。

十条  需要定期保存的技术资料有:

1)委托服务登记表,保存期两年以上;

2)样品接收发放、检测报告发放登记本,保存期两年以上;

3)各类检测原始记录和检测报告,保存期两年以上;

4)用户反馈的意见及处理结果,保存期两年以上;

5)事故分析报告及处理结果,保存期两年以上。

第八章  服务与收费

十一条  中心服务与收费按照《河南工程学院分析测试中心服务与收费办法》执行。服务与收费办法另行制定。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规程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规程自颁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