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对化学危险物品的安全管理,保证学院教学、科研的顺利进行及生命财产的安全,根据国务院《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结合我院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凡在学院仓储、使用化学危险物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二、化学危险物品的范围
化学危险物品系指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及其他带有危险性的物品。
三、化学危险物品的申请与购置
凡需使用化学危险物品的单位,应提交化学危险物品使用申请报告,经审批同意后,方可购置。
四、化学危险物品的提运
(一)装运化学危险物品,应严格遵照公安部门和交通运输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各种准运手续,小心谨慎,严防震动、撞击、摩擦、重压和倾倒。装运气瓶要拧紧瓶塞,运输时要带好必要的防护设备。提运化学危险物品车辆应悬挂危险物品标志,车上严禁烟火,确保人身、财产安全。
(二)性质互相抵触的化学危险物品,不能同时装运(如氢气和氧气等)。易燃品、油脂或带有油污的物品不得与氧气瓶和强氧化剂同时装运。对容易引起燃烧、爆炸和有毒的化学危险物品,应专车提运。
(三)严禁携带化学危险物品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五、化学危险物品的管理
(一)对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及其他化学危险物品,必须指定工作认真负责,并具备一定保管知识的专人(一般为两人)负责管理。化学危险物品的领用,由专人负责,领用要经主管系(部)主任审批,领用和使用最少有2人在场,剩余的应全部及时退库。对存放地点和危险物品要经常检查,及时排除不安全隐患,防止因变质分解造成自燃、爆炸事故发生。
(二)使用化学危险物品的单位负责人要经常对使用化学危险物品的教职员工、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学生使用化学危险物品时,教师应详细指导监督,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三)化学危险物品的空容器、变质料、废溶液、溶渣等应予妥善处理,严禁随意抛洒。
六、安全措施
(一)使用化学危险品的单位应当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和配备安全防护用具。
(二)使用化学危险品的单位、应当根据化学危险品的种类、性能,设置相应的通风、防火、防毒、防潮、防静电、降温、避雷、隔离操作等措施。
七、本办法由设备处负责解释。
八、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2008年10月21日